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既能够取得民事权利,也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当其不履行民事义务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由代理人来实现。因此,《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都是法人行为,只有他的代表行为才是法人的行为。代表行为就是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的业务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包括合法的经营活动和非法的经营活动以及因执行职务的侵权损害。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但是,法定代表人的其它行为,如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不是法人的行为,法人不承担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如企业法人的采购人员,推销人员,他们的经营活动,虽然也是为了法人的目的,实现法人的利益,但是,其行为的效力、适用代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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