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经营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这一规定,个人合伙的各个合伙人享有对合伙经营的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和代表权。(1)决定权。即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凡涉及合伙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经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才能作出决定,不允许个别合伙人独断专行。(2)执行权。是指合伙人根据合伙经营的决定,进行日常事务和具体经营活动的权利。执行合伙的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执行,也可以由一个合伙人执行。无论哪一种执行方式,执行合伙事务的结果,都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监督权。即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每个合伙人都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经营情况、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4)代表权。即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了合伙经营事务的需要,合伙人可以推举合伙负责人来主持日常工作。但是,合伙负责人不同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负责人不是合伙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对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全体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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