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形式
行为人直接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等记录或反映的可视听的声音、图像、储存材料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这种形式能够把已经发生过的客观情况保存下来,并能使其再现,因而这种形式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示形式加以利用。但是,由于视听资料能够篡改和伪造,为了确定视听资料形式的真实性,法律要求在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时,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视听资料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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