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歪曲、掩盖真象,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有三个特点:(1)欺诈一方的行为是故意进行的,其目的在于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2)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该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欺诈行为,如捏造虚假情况、歪曲真实情况;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期诈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3)受欺诈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欺诈行为的结果,即欺诈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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