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免除民事责任是与承担民事责任相对应的,因而免责条件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由于归责原则的多样化使得免责条件也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常见的免责的情况有:(1)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能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如地震、台风等,也可能是由社会原因引起,如战争。各国法律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来加以规定,因为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作用。在这一点上,我国民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我国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意外事故可以免责,但学理上和实践中常常把意外事故作为免责要件来加以对待。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是指在当时具体环境中,当事人尽了合理注意还是无法预见。②事件的发生是由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或者行为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别:①从主观方面看来,不可抗力对不可预见性的要求高一些,指当事人完全无法预见,意外事件对不可预见性的要求低一些,指在当时的具体环境中,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水平、经验等判断他无法预见。②从客观方面看来,不可抗力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意外事件尽管也有不可预见性,但它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③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情形,因为意外事件免责的依据就是行为人没有过错。而不可抗力,除了法律另行规定不可以免责外,都应作为免责事由。(3)受害人的过错。这里的过错指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每个人都负有注意自己的财产和利益安全的义务,受害人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考察受害人的过错时应明确受害人的过错是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系唯一原因则相对人免责,如不是唯一原因则可按混合过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4)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可导致被告免责,责任由该第三人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5)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以执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在确认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①必须要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才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如系越权而为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执行职务的程序必须合法。如在程序上不合法而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③执行职务者所采取的方式必须是必要的。这是对执行职务者的限制,防止他们以执行职务为借口滥用权利。(6)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通常是要求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这一点是对防卫目的上的要求。这种目的正当性,将正当防卫与相互殴斗区别开来了。互相殴斗是指双方基于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实施的伤害对方人身的行为。互相斗殴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其行为也不得视为自卫,当然也就不能免责。②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而为防卫。如果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行为人基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为防卫,系假想防卫,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行为人再为防卫系报复,当然应承担民事责任。③正当防卫只能对侵权行为人实施,而不能对其他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故只能对行为人本人实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因为防卫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要求赔偿。④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叫作“防卫过度”防卫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7)紧急避险。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危险既可能来源于人的行为,也可能来源于自然力。若是因人为原因而引起险情发生,则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由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因为是采取损害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另一个合法权益的,所以不同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它的责任情况要复杂一些,有时可以作为免责条件。

声明:本文搜集自网络,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
热门推荐
  • 野史解密
  • 民间故事
  • 幽默故事
  • 童话故事
  • 历史故事
推荐阅读
汉文帝执法杀舅父
汉文帝执法杀舅父
汉文帝刘恒(前202—前157),重视农耕,减轻地税、赋役等农民的负担,执行了“与民休息”的政策,使汉初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他在历代帝王中又以
董卓洗劫洛阳城
董卓洗劫洛阳城
中平六年(189年),董卓迎少帝初入洛阳时,“步骑不过三千”。他自知仅凭这些人马不足以征服四方。
介之推不姓介为什么?
介之推不姓介为什么?
华人对一个人的称呼很有意思,有姓名、名字、名号、姓氏等等,说起来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今天我们要讨论姓氏是什么?姓氏又是怎么来的呢
狐偃劝晋文公退避三舍,击退楚军
狐偃劝晋文公退避三舍,击退楚军
晋文公在各诸侯国的威望很高,很多小国有难,都会找晋文公帮忙。有一天,宋襄公的继任者宋成公写信给晋文公,说楚国要联合三国攻打宋国,请
黄石公是什么人呢?为什么要给张良一本书?
黄石公是什么人呢?为什么要给张良一本书?
黄石公(约公元前292年-公元前195年),秦汉时隐士,别称圯上老人、下邳神人,后被道教纳入神谱。《史记·留侯世家》称其避秦世之乱,隐居东
秦庄襄王,异人在位3年去世!
秦庄襄王,异人在位3年去世!
秦庄襄王,名异人,改名子楚(公元前?~前247年)。秦孝文王子。孝文王死后继位。在位3年,病死。葬于葚。秦庄襄王画像嬴异人,曾在年轻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