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常,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1)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来说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下列情况下也会有某些变化:①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范围的,可以依其约定。这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②根据实际情况,应考虑违约方的财产状况,如果违约方实在难以全部赔偿时,也应本着公平原则适当酌减其赔偿数额。③对有些特别情况,法律明文规定限定赔偿范围。对于交通运输、邮电等行业,因为它的风险很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方、供电方等如果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赔偿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并不负赔偿责任。④在涉外合同和某些技术合同中,对于赔偿范围还有一个特别的限定,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这一限定减轻了违约方的责任,弱化了违约责任的惩罚性。(2)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按照违约金产生的方式,可以将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类。前者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了一定比率或一定比率幅度的违约金;后者是指由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性质上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前者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和赔偿损失,强制实际履行等并用。后者是指合同双方预先估计损失的总额,并在合同中就损失总额来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一旦违约了,违约方只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责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再被强制实际履行。对于违约金,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来承担责任。如果法律直接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规定违约金条款,也应该成立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比率幅度,应依法律规定为准。我国法律普遍承认违约金可以与强制实际履行并用。当事人一方在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以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实际履行的而且也有可能实际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只在极少数情况下予以承认。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有零星的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3)强制实际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条文中所讲的“要求履行”是从债权人的角度作为请求权提出来的,但它对于违约一方则是因其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继续履行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是实际履行原则在民事责任上的体现。继续履行可以和其他责任形式并用。继续履行与一般的履行行为不同,是法律规定对违反合同行为人的一种强制,只要相对人有要求并且实际上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就必须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与一般的补救措施不同,它不是对已经进行过的履行行为的补正,而是对未完成的履行在期限届满后的继续履行。构成继续履行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违反合同事实之后,权利人取得赔偿金或违约金而又不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②必须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如果继续履行没有必要也可以不继续履行。③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如果履行不能或极不经济便不适用继续履行。(4)补救措施。广义的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各种民事责任。这里说的是狭义的补救措施,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继续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方式,给权利人弥补或挽回损失。适用补救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了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②有可能采取补救措施。这既包括标的物本身有补救的可能,也包括义务人有条件补救。补救措施可以和其他民事责任并用。上述的这些责任形式,在实际中可以区别情形或是分别适用或是合并适用。除了上述责任之外,还可以采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都在民事责任领域起着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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