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分类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就常见的几种分类作一介绍:(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也称普通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而行为人必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分类是一种最常见的分类,民事责任立法也是与这种分类相一致的。(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这是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而作的分类。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所有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方面的权利等的行为。侵害人身权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来划分的。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称为单独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称为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有以下显著特征:①主体是二人以上,即加害方是数人复合而成的。②行为具有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③因为他们共同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也是一个统一体。在共同侵权中传统的民法理论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加害行为。现代民法中,对这一规定已有所突破,其主要表现在于行为人若有共同过失时也被认为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可以按照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等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4)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可以将行为划分为积极侵害行为和消极侵害行为两类。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通常是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但未实施或未能正确实施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行为人负有的作为义务可能是因为职务上的要求或是在某种特定情形下的特殊要求。如司机未及时刹车撞伤行人,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而致人损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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