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意义
弄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正确理解民事责任的各项具体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产生的法律依据之一。在这种理论体系中极易使当事人发生误解,认为侵权的民事责任也是主体间的一种财产流转关系。实际上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律制裁。虽然现代法律区分了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否定了对单纯侵权行为实行报复性惩罚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侵权行为的不法性和应受制裁性。侵权民事责任的制裁性主要是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来实现的。这种制裁性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抑制性处理,矫正不法行为并恢复被破坏了的秩序。侵权行为既有制裁性又有补偿性。补偿性是通过法律强制力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性措施来实现的。这是指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权利,加害人在法律的强制下有义务向受害人履行财产给付或其他行为,从而使受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获得补偿,并使其受侵害的权利回复到法律上的完好状态。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两种性质制裁与补救是密切联系着的,其补救是通过制裁实现的,其制裁又是寓于补救之中的。换言之,权利的恢复是以义务性强制为途径的。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是民法里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一旦发生损害事实,可以依法责令加害人负责赔偿,及时处理侵权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另外,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制裁一方面可以使行为人本人受到法制教育,与此同时也可以使人们增强法制观念,从而起到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
-
- 苏轼的兄弟苏辙是以什么出名?对苏辙的客观评价
- 苏辙与苏轼的感情很好,我们熟知的《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就是苏轼想念弟弟苏辙而作的,兄弟俩为彼此作诗很多。苏辙在北宋官至右丞
-
- 古代庙号和谥号是什么意思?末代皇帝溥仪庙号和谥号是什么?
- 一般认为,庙号起源于商朝,如太甲为太宗、太戊为中宗、武丁为高宗(成汤有可能是太祖)。庙号最初非常严格,按照“祖有功而宗有德”的标凖
-
- 孔子门人曾子故里在哪里
- 曾子又叫曾参,是春秋末年鲁国人,山东作为孔孟之乡,人文色彩浓厚,曾子也是山东省嘉祥县人,这点从史记和建筑遗迹上都可以看出来。
-
- 董卓洗劫洛阳城
- 中平六年(189年),董卓迎少帝初入洛阳时,“步骑不过三千”。他自知仅凭这些人马不足以征服四方。
-
- 董卓部下一览
- 董卓西凉军人才济济,其中不少羌胡将领。
-
- 伊尹负鼎典故
- “伊尹负鼎”是一个典故,出自司马迁的《史记·殷本纪》,主要讲的是伊尹给商汤借着谈论厨艺的机会跟他讲治国之道的故事。也有学者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