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
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大抵可分为三个阶段:古代侵权行为法阶段,现代侵权行为法阶段和当代侵权行为法阶段。在最初,民、刑不分,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也没有分野,原始的侵权法主要是野蛮的同态复仇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有些古代习惯法对复仇作出了某种限制,如复仇必须公开进行,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等。在那时,血亲复仇仍很盛兴。尽管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形式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有利于氏族内部的团结,但这些方式毕竟太残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长时期的演进,与复仇同步发展起来的是损害赔偿。那时的赔偿不是强制性的,受害人有权自由选择接受赔偿还是进行复仇。随着人类理性和权利意识的萌发,赔偿制度也日益受到重视。经过长时期的进化,同态复仇为法律所禁止,私力救济也为公力救济取代了。但在古代法中,对损害赔偿基本上都采取结果责任,即无论加害人有无过失都应负赔偿责任。尽管各国的具体赔偿制度有所不同,但在古代法时期,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基本上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保留了氏族社会中同态复仇的习惯;实行结果责任,不考查行为人有无故意和过失,只要造成损失,就应使行为人负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上实行法定主义,而且法定数额往往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带有鲜明的惩罚性。罗马法确立了私权本位和较完备的私权体系。在责任领域,罗马法也有着巨大的进步,创立了过失责任原则,开始考查加害人的主观心理,并把它与责任的承担联系起来。到了近代,为了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各国都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制度。普遍地放弃了结果责任原则,广泛地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自如地应付责任领域中的复杂情形,过错推定也渐被采纳。当代,尤其是本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等都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适应这些变化,当代侵权行为法也相应地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归责原则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虽然过错原则在当代侵权法领域中仍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归责原则并不单一,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应实际的需求而产生并发挥着他们各自的作用。而且因为这些原则的采用,也扩大了赔偿范围,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侵权法的补偿职能逐渐得到强化。这一点除了体现在归责原则多元化,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也体现在责任保险和损失分担等制度上。这些也是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蓬勃发展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讲,责任保险等制度是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基础;侵权法注重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臻于完善就是一个明证;侵权法对权益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它以一般归责要件的形式规范了各种行为,体现了法律已经规定了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尚未表现为权利的利益,如对隐私权的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损失者的保护等。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轨迹与侵权责任制度的沿革大体是紊合的。在诸法合体的古代法时期,尽管关于侵权法的各种具体规范大部分散落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但各次责任制度的规定还是较为严密的,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当时的责任制度有补偿的功能,但强调其惩罚作用。中国近代侵权法受外来影响很重,移植国外民法中具体制度多,在民事责任领域中也是如此。这一时期社会争战动荡,尽管颁行过民事责任的一些规定,但在实践中大打折扣。新中国建立以来,侵权立法逐步健全,除民法通则中有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颁布了许多司法解释文件,而且还有许多单行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包含了侵权责任的一些内容。这些规定都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侵权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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