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受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通常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于他们的年龄或智力状况决定了他们无法完全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预见行为的后果等,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对他们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对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对于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这规定只适用于监护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监护人系单位的,该单位并无补足不足部分的义务。综上述可见,被监护人侵权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大体是依照公平原则来在各方间分担的。由于监护的情况较为复杂,所以被监护人侵权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也可再详细讨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如果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先责令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酌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已将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如果受托人没能尽注意义务,那么受托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尚未成年,即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而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本人有经济能力的,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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