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的权利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的权利,不可随意转让,亦不受他人干扰,否则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干扰,赔偿损失。但是,亲权行使人不得以亲权行使不受干扰为理由,排斥社会的、国家的合法的干预。(1)管教、保护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是法律调整亲权关系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他亲权内容都是由此而派生的。管教,是指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使其成为身心健康的人。保护,是指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予以保障,排除来自他人或自然界的危害。(2)住所指定权。亲权人应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处有利于其教育、保护的居住地。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一般以父母的住所为住所,同时,未成年子女按自己的意志居住在他人的地方,并且父母认为不利于其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有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亲权人所指定的住所。(3)身份行为上的代理权与同意权。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代理未成年子女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或不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父母有权代理未成年子女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亲权人又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未成年子女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父母应代理未成年子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征得生父母双方同意,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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