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不能人为地终止。因此,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当然改变基于婚姻的事实而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即婚姻关系的解除,改变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形式,但是不管由哪一方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另一方并不当然失去对自己子女的亲权。(2)基于收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法律上有特殊的约束,也不能因养父母的离婚而自然终止。除非依法变更为一方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①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母)带走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②生父(母)一方早已去世,另一方与继母(父)结婚而又离婚、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承担继子(女)的部分生活费用。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早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已成年的,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能解除,不能免除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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