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
(1)概念。事实收养是指仅有客观存在的收养事实,而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形成的收养关系。(2)特征:①相互间应有抚养的事实。即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并且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②须群众和亲友公认。即,双方都公开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并且在一切社交场合均以父母子女身份出现。因此,有关组织和邻里都公认。③养子女与生父母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形成之后,就会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项特征是事实收养能否成立的重要标志。(3)承认: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在《收养法》颁布之前,符合收养实质要件,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②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之规定,《收养法》颁布之后,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法律上不应承认,不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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