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行使
表现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接受继承或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行使始于继承的开始,取得遗产即为继承权行使的终结。对此,《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这表明继承权的行使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为之。继承权行使的结果是取得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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