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概念
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处理方法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继承人和其所取得的遗产份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的,因此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在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下,有权以遗嘱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作为法定继承对称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比较起来差异明显,主要有:(1)遗嘱继承的发生需要公民立有合法有效之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民事法律事实,法定继承只需要公民死亡一个法律事实就可以发生。(2)遗嘱继承人虽然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而且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数量也不受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遗嘱继承人的确定及其所继承的份额都取决于遗嘱的内容。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法律严格规定了的,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缺位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参与继承,而且如果没有其他应特别考虑的情况,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应该大抵相等。(3)遗嘱继承方式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同一继承中,可能会存在遗嘱和法定两种方式,这时候法定继承是处于补充性地位的。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应先执行遗嘱。遗嘱没有处分的财产或执行遗嘱后剩余的财产,才按法定继承来处理。(4)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用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原指定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财产适用法定继承的方法来处理。而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且先亡者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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