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法律特征
遗嘱的法律特征如下:(1)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无须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2)遗嘱是因遗嘱人死亡才发生效力的行为。在遗嘱人死亡前,他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不得再变更或撤销,为终意的处分。(3)遗嘱是遗嘱人以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法律行为,它在为行为的当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它只是预先对自己死后财产所作的处理。它的法律效力自遗嘱人死亡时始。如遗嘱人还健在时对财产的处分是赠与。(4)遗嘱是要式行为。即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尽管继承法中对遗嘱的形式没有作过多的限制,但为预防对被继承人采取欺诈,强迫等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或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遗嘱一定要按照法定的方式订立。(5)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我国只有完全行为能力才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无效。(6)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篡改遗嘱等行为不仅不会给行为人带来利益还会被依法剥夺继承权。遗嘱继承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公民自由地对自己死后的财产作出处分,凡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均属无效。(7)遗嘱行为不得代理。因为遗嘱是与公民人身密切联系的,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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