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能力
指主体所享有的受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遗赠财产的资格。通常,公民、法人、国家都有受领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公民的受遗赠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遗赠能力不受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只要是生存者都有受遗赠能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为其代管因受遗赠而取得财产。对于胎儿的受遗赠能力,我国继承法没有作出规定。但从继承法的基本精神及为胎儿所设立的特留份额制度等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应该承认胎儿有受遗赠能力。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订立遗嘱指明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是应当允许的。胎儿出生以后,他当然地取得遗赠的财产。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财产应归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是死胎,没能活着出生的,遗赠的财产应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受遗赠能力与他的遗嘱继承能力相排斥,在同一继承中,一公民不可能既受遗赠又继承。集体组织的受遗赠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在接受遗赠问题中,该组织有无法人资格并无影响。国家不可能成为继承人,但她有受遗赠能力,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来取得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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