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中对遗赠的规定没有仔细划分种类。在继承法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实践中较有意义的划分有以下两类:(1)按照遗赠标的的不同,可将遗赠划分为概括遗赠和特定遗赠。按这一标准有时会更细致地划分为概括遗赠、部分概括遗赠和特定遗赠。概括遗赠是指以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标的的遗赠。如某人在遗嘱中说将其财产的全部赠给甲。部分概括是指如某人在遗嘱中将其部分财产如1/2或1/3赠送给乙等。这两类受遗赠人具有同继承人同一的权利和义务。特定遗赠是指以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标的的遗赠。遗嘱人在遗嘱中写明确了某项财产,包括数额,特征等等。特定遗赠的标的不一定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或某项财产权利。如果不是特定物的,也因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指明而将其特定化了。(2)按照遗嘱是否附有义务,可将遗赠分为单纯遗赠和附负担的遗赠,附条件的遗赠。单纯遗赠指不附带任何条件的遗赠。附负担的遗赠指遗嘱中规定受遗赠人在其所得的遗产利益范围内应履行一定义务的遗赠,附条件的遗赠多为附停止条件的遗赠,即遗嘱中规定的条件成就时遗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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