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成立的条件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遗赠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赠人须有行为能力。就是说设立遗嘱的遗赠人必须年龄在18岁以上且智力正常。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遗赠能力与继承能力的要求是一致的。(2)遗赠的财产权必须是遗产,并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如果所赠的财产权不是遗产,那么就可能是普通赠与或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而不是遗赠。(3)遗赠必须合法。这主要是指遗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如遗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不得将他人或集体财产进行遗赠,遗赠不可以出于恶意逃避债务而将财产遗赠,遗赠不得剥夺无法独立生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的份额等。(4)在遗赠生效时受遗赠人应是处于生存状态的。也就是说受赠人不得先于遗嘱人死亡。在遗赠关系中不存在代位受赠的问题。如果受遗赠人在遗赠生效时已死亡的,则遗赠所得的那部分遗产应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赠权。我国继承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受遗赠权,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作法看来,丧失继承权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丧失受遗赠权,如受遗赠人为取得遗产而杀害遗嘱人的,受遗赠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受遗赠人为取得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的,这类行为都将导致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一项遗赠,只有在同时具备了以上要件时才能合法、有效地成立。无论欠缺其中哪一个要件,遗赠都不能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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