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
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将其财产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遗赠扶养协议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的。虽然与以前相比较,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改善,社会福利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看还较低,国家还不可能对社会上所有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无偿地提供充分的物质生活资料,也不可能对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采取充分的社会保障措施,老年人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还是靠子女来供养。但是社会上有一些人的道德风尚还不够高,视老人为负担,只想继承遗产而不愿赡养老人。因此,有些老人为了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发地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对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予以保护的,事实上遗赠扶养协议的实行,确实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遗赠扶养协议克服了遗嘱继承中的某些弊端。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将遗产留给那些对自己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从而起到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促进道德风尚进化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一些弊端,比如对遗嘱人约束不力,容易造成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绝对化。这就使得遗嘱往往为遗嘱人个人好恶、任性所左右,可能会任意取消尽了大量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遗赠扶养协议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它能够起到遗嘱所不能起的作用。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契约关系,扶养人取得遗赠人的遗产是以其对遗赠人所尽的义务为前提的。此种扶养义务与其所取得的遗产之间虽不一定对等,但明确地体现着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弥补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不足,避免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某些弊端,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2)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弥补社会救济的不足。对那些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给予生活上的救济和帮助。但由于国力有限,还不可能把社会上所有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者统统包下来,全部由国家负担。因此社会必然还要产生一种能够使这些人得到较多保障的法律形式,而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这样一种补充社会救济不足的办法。遗赠人以自己的遗产解决了自己生养死葬的问题,这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心愿,而且也为国家和社会减轻了负担。(3)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实践表明,因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及因赡养而产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形式预防和解决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死者生前已和扶养人约定好了,而且扶养人履行义务在先,遗赠人死后,遵其遗嘱执行即可。遗赠扶养这种形式,将遗赠与扶养关系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敦促晚辈敬奉老人,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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