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从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看来,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一般多为孤寡老人,没有法定赡养人,或虽有子女,但不在身边,不能尽赡养义务等。扶养人如果是自然人的,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扶养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扶养人也可能是遗赠人的远方亲友,也可能和继承人毫无关系。(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它的成立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协议的内容,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属于有偿的法律行为,其有偿性表现在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以对遗赠人进行扶养为代价。但是扶养人付出的代价不一定与取得的遗产价值相等。(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生前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参与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扶养义务,这些行为都是生前进行的,而且在生前就具有法律效力。死后法律行为是指必须等到遗赠人死后才能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不得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要求。(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如果生前又立有遗嘱,而执行遗赠扶养协议与执行遗嘱相矛盾时,应如何处理?对此我国继承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其立法精神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优先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有抵触的,则应按协议办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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