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专利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是指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冒充专利不涉及任何特定的专利权,所使用的专利标记是任意编造的,借以欺骗群众,诱引消费者购买,获取利润。因此,它侵犯了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了国家威严,践踏了法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冒充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将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标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行为。比如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载有编造的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标识。(2)将准备申请专利尚未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3)将已经驳回或者已经撤回的专利申请的产品或者方法标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4)将已被撤销专利权或者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标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5)将专利权已终止的产品或者方法仍继续标称是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对这种招摇撞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群众的行为,专利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此种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清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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