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时,谁先使用该商标谁就获得商标专用权。在认定问题上,往往是以商品或者商品包装、商品广告、商品说明书、展览会、商品开货票据等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比其他同一天提出申请的企业使用得早。商标的注册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凭据。一旦最先使用人提出异议,注册人的权利即行丧失。采用这个原则的优点是能够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较为公平合理。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者必须提供证据,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规定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又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就是说,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于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即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因此,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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