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各类作品付出了智力劳动,直接构思并创作出了作品的人。这种智力活动包含与人脑机能紧密相关的心理过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不具有人脑的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各国对什么人可以被认为是作者有不同的看法。大陆法系国家多认为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而法律拟制的人不能具有靠创造性劳动产生著作权的能力,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继受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法人不能成为作者。英美法系国家却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比如特定的作品,如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的作者可以是法人。我国著作权法基于实际需要,认为有些作品应以某一并非实际作者的特定人的名义发表才具有意义时,可以以非实际作者的名义发表。比如某主管部门就其政策的说明,就只能以该部门或者该部门的代表人名义发表;又如委托他人代为撰写回忆录等,也只能署委托人的姓名。因此,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同时,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作者的问题,又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往往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并非众人知晓,法律又不能规定必须经某一主管部门查明实际作者后才能行使有关作品的著作权。为便于著作权的行使,即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发表时被指明为作者的人,推定为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并非限于文字作品的创作者,其他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的人,包括作曲者、绘画者、摄影者、雕塑者、电影导演等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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