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的保护期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通常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提到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时,指的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对于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期限问题,除英国津、剑桥等院校的某些传统教科书具有永久的著作权外,几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均受时间的限制。著作权的有效期限,一般都认为在作者生前和作者去世后若干年内,作者的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作者去世后其作品受保护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历史上最早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规定为21年,葡萄牙、尼加拉瓜曾经有过无限期的永久著作权的规定。古巴、海地、肯尼亚、利比里亚、耳他、波兰等国家规定为25年;智利、墨西哥、玻利维亚等国规定为30年,巴西规定为60年;奥地利、德国规定为70年。在建立国际版权制度的过程中统一了认识,认为保护期过长不利于本国文化的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规定,保护期应当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规定,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25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我国著作权法从鼓励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富有生命力的作品出发,参考了国际版权公约和多数国家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以及为使我国一些已去世的著名作家的著作权不致过早地丧失其保护期,因此,著作权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当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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