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权利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亦称表演者权。指艺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邻接权范畴。就是说,表演者有许可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同意而对其表演实况进行录音、录像、广播或者直接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是一种派生的权利,它首先要有某一作品的作者发出许可证,允许表演者演出其作品,才产生出表演者的权利。未经许可即进行表演,即是侵权行为。如果作者是自创自演,则构成双重权利,既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又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表演者对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对复制发行利用其表演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均享有获得报酬权。保护邻接权的罗公约认为:表演者指的是进行演出、歌唱、背诵、朗读、演奏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歌唱演员、音乐演奏者、舞蹈演员及其他人员。这说明表演者和作品间要有关系,从而把马戏演员、杂技演员以及运动员等排除在外。从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保护与国际上对表演者的保护相比,我国的保护水平较高,表演者的人身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一般国家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人身权规定得较简单,有的国家只规定表演者有禁止歪曲其表演的权利,罗马公约则完全未提到保护表演者人身权的问题。但是,表演者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它要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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