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
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据种类之一。外国证据法中,被害人陈述一般被视为证人证言,不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中国的诉讼理论认为,虽然被害人也是由案件事实所决定的,与证人一样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其陈述与证人证言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它是由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提供的,而不属于与犯罪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正是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和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被害人对受害经过和犯罪的发生情况较为清楚,其陈述对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案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或出于对犯罪人的愤恨,陈述时有可能夸大犯罪事实,也有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袭,精神高度紧张,情绪激动,容易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差错。因此,对被害人陈述在运用时要特别慎重,应认真审查核实。被害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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