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具有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制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同性,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这种诉讼制度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不仅如此,受诉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作出合一判决。这种诉讼之所以必要,原因在于诉讼标的的共同性,而诉讼标的的共同性是由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那么在诉讼中,他们的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这种诉讼要求合一审理和判决,否则就很可能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分别审理和判决,而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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