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即当事人间的利益变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建立在他人受到损失的基础上。不当得利可能因受益人的行为引起,也可以因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甚至还可能由自然事实引起。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当事人间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而并不表明对不当得利人行为的非难。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1)受到财产上的利益;(2)致使他人受到损害;(3)受损人的损失应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可分为基于给付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受有的利益。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基于给付而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损失、欠缺给付目的。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以外的事由包括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取得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除应返还所受利益外,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例外,只有在不能返还原物时,才采取偿还价额的方式。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依受益人是否善意而区别对待。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一般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即仅返还受损人请求返还时尚存在的利益。利益已经消灭的,不问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受益人均不必返还原物或偿还价额,但受益人主张利益已不存在的,通常由受益人举证。恶意受益人所负的返还责任为加重责任,即其所应返还的不当得利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应包括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恶意受益人所负的这种赔偿,并非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因此仅以受损人有损失为已足,并不需要受益人具有过失或故意,学理上认为是一种特别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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