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所制作的诉讼文书。中国人民检察院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尽相同。中国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通常包括下列几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单位、住址,曾否受过刑事处罚等);案由和案件来源;事实和证据;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不起诉决定书最后必须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加盖检察机关印鉴和附注必要内容。不起诉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应当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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