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责任论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此说以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理论为基础,认为行为人根据其自由意志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并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自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使负一定的责任。换言之,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并决意实施,是归责的原因。故又称意思责任论。提出构成责任的心理状态包括三方面:(1)必须是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时有意思自由;(3)犯罪时有故意或过失。而精神病人、年幼者、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则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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