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
法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6年10月制定的一部新宪法,史称“第四共和国宪法”。它是一部实行资产阶级议会内阁制的宪法。这部宪法实施至1958年9月后,被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取代。法国1946宪法分为序言与正文两大部分。序言仍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基本内容,重申了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阐明的个人和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并宣布了“当代特别必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则”。宪法正文部分共分12篇106条,新设立了宪法委员会作为审查违宪机关。宪法委员会在法律公布期间,根据总统和共和国参议院议长的共同要求,审查国民议会通过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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