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分析
运用市场经济的理论分析法律制度的一种方法。其代表人物是R.科斯、G.克莱布里斯和R.A.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如立法、执法、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充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经济效益是法律活动的惟一宗旨。科斯在1960年最先把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非直接联系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他关于妨碍法的内在经济逻辑的分析被称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第一律是:如果存在零交换代价,不管选择何种法律规则都会出现有效益的结果。也就是说,当交换是无代价的,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益的。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着交换代价,如当事人通常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讨论解决法律争议的办法、请律师、交诉讼费,法院在审判中花费的时间、财力、人力,等等,则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而最好的法律规则的选择标准应该是看何种法律规则能使交换代价及其效应减至最低。波斯纳把科斯定理所揭示的效益原理普遍化,用这种方法分析和验证所有的法律部门,使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成为检验和证明一项法律或一个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前提是假设任何法律程序的参加者都同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一样,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利益。所以,市场交换规则在法律领域也起作用。当市场交换不存在时,法应当复制市场,像在市场上一样根据利益规则分配权利,以产生市场规则所支配的那种有效益的结果。根据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标准,财产权是否具有效益可从以下3点来看:第一,普遍性。即所有的资源都应该有主人,这是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先决条件。第二,排他性。财产所有人具有排除他人侵犯或夺取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排他性使财产所有者具有最大限度地发展财富的动机。第三,可转移性。如果财产不能转移,资源就不能通过自愿的交换从低价值、低效益的利用向高价值、高效益的利用转移。依据这种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依次对宪法、行政法、家庭法、侵权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程序法进行分析,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模式,使立法和司法达到促进效益的目标。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促进了法律与经济学的结合,目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有重大实际价值的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中,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正在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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