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的对称。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成立犯罪故意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事实情况,并预见到其行为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该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特征的事实有完全的认识。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决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态度。犯罪故意的形态,依据中国《刑法》第14条规定,可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还有其他分类:如以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或犯罪结果是否有确定的认识为标准,可区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以行为是否经过预谋为标准,可分为预谋故意与一时故意;以犯意萌生的时间为标准,还可分为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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