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指行为人利用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负责守卫国(边)境等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偷渡人员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人员指企图持伪造或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通过海关的人员和非法越过边境的人员。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指行为人已明知该通过海关的人员所持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已明知该人员企图非法越过边防国(边)境线。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它是指多次私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的;或私放刑事犯罪分子出入境的;或索贿、受贿而私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出入境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有意识地将其放入或放出国(边)境的心理态度。实践中,判断“明知”,应以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口供去认定。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5条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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