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经营市场的管理秩序。国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行政管理法规,对有关专营、专卖、限制买卖、进出口许可管制等事项进行法律规范。(2)客观上,本罪行为人须有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上述国家对专营、专卖、限制买卖、进出口许可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特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刑法本条及《刑法修正案》第8条所列举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即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等。如未经许可经营军工业、麻醉药业、剧毒药品业、放射性物品业。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口许可证”,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确认性资格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指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法律规定的,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目前以及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所必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件。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须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前3种行为之外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刑法本条的规定,除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外,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行为,否则仅属经济违法,可给予经济行政处分。(3)主观上,本罪都是故意犯罪。(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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