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对象是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专用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和突发式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及其他间谍专用器材。间谍专用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非法生产是指无资格生产而生产和有资格生产而不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非法销售是指无资格销售而销售和有资格销售而不按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或非法销售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一,即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刑法》第2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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