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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安宁、公民私生活的隐私权以及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听专用器材,是专用于秘密获取音响信息的器材;窃照专用器材,是专用于秘密拍摄图像资料的器材。(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在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外的场合,无权使用而使用和有权使用而不按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实施窃听、窃照行为,但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使用普通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一般器材的,不成立本罪。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窃取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它一般是指因窃取他人隐私而造成他人精神失常、家庭破裂以及受害人自杀等。此外,因窃取他人隐私而知悉国家秘密,或者因窃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隐私而引发信任危机的,也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28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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