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认
各国间确认某一事物或情势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通常由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国或数国单方面宣布,但有时也可规定在包括被承认方在内的条约中,如1871年《伦敦议定书》之承认德意志帝国。被承认的对象主要有: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民族、交战团体、叛乱团体以及领土变更、条约和国际局势等。其中,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最为重要,对其他事物或情势的承认则不经常发生,且具有临时性质,如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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