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
民法上指违反社会准则、受法律谴责和非难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对过错认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前者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个人主观心态。后者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大陆法系国家多采主观说。英美国家多采客观说。中国学者一般坚持主客观统一说。无论个人的心理状态还是个人的行为意志,都是法律规范评价的客观对象。过错包括两方面:一是客观不法行为;二是主观上受谴责的心态,即可归责性。对过错的判定和检验,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心态,对过错的认定就是对这种心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最确切的是典型心理状态检验法。它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确定行为人的世纪心理状态符合何种过错的典型状态。其思维程序是:首先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预见;若有预见,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的态度如何;如无预见,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客观说则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法,即以一个人格化的人的形式,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如罗马法中确定的“疏忽之人”的注意和“善良家父”的注意。在现代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标准:一种是抽象标准,即抽象出一个通常合理人,由其注意标准决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二是具体标准,即依据事务的性质和行为人的具体职责和实际能力,决定其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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