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条款
指宪法、法律法规中为实现某些条款而在程序、期限等环节上采取过渡措施规定的条文。宪法生效后,宪法中某些条款的过渡问题,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作出规定,有的国家以普通法律规定公布。宪法过渡条款作为专章在宪法中规定,有的国家以普通法律规定公布。宪法过渡条款作为专章在宪法中规定,首创于1919年魏玛宪法,后为各国所仿效。宪法过渡条款有暂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过渡条款中有的条款到一定期限即失去存在的价值,所以只能单独集中规定,不宜分散规定在正文实体性的条文中。它的灵活性对解决宪法中的特殊问题,有特殊作用。常见的过渡条款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1)新宪法生效后,旧宪法的失效、存废和新宪法生效期限问题;(2)新宪法生效后,现有法律的修订、失效或继续执行以及新法律制定期限问题;(3)新宪法生效后,原任国家元首的选举、宣誓、就职的期限问题;(4)新宪法生效后,原有国家机关的改组、职务移交和权力代行问题以及新的国家机关建立期限问题;(5)原任国家公务人员、法官的去留以及退休和薪俸待遇问题。这几方面的问题,都涉及到新旧规定的适用、衔接和交替等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带有过渡性,不能采用一次到位和一刀切的办法去实现,必须采取灵活变通的过渡措施才能实现。过渡条款在结构安排上,多数是作为专章单独和与其他专章如“一般规定”、“临时规定”、“最终规定”等一并规定在宪法正文的结尾,少数作为附录列于宪法正文后面,但都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过渡条款专章一般不再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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