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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特定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及其公私财产权利。经济合同的管理法规,主要指《合同法》、《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各项民事、经济法律所确立的合同规范。合同诈骗,则是打着签订合同的幌子,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2)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特定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定手段”,指《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诈骗手法,包括: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其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其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除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外,行为人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行为。(3)主观上,本罪是目的犯,须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本罪上述行为之一者,才能构成本罪。(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均可成立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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