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指由律师采取合作形式组建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团组织。中国《律师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自愿组合设立,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民主管理;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和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在财务制度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分配制度上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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