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客体
指因继承开始,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古代继承客体包括身份、祭祀和财产;近现代继承客体不再包括身份、祭祀,而仅为财产。财产继承客体包括财产权利、财产义务、占有、法律上或契约上之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等:(1)财产权利包括无体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商号权等)、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权等)、债权、有价证券等。遗体的继承问题见遗产。(2)财产义务包括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除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外,无论是债务的性质和种类,或私法之债或公法之债,或作为之债或不作为之债,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所生之债,或主债务或保证之债,抑或连带之债,均得作为继承客体。其他财产义务如专利权人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商标权人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土地等。(3)其他财产法律地位包括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继承人的继承权和继承选择权;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如股东地位、债券投资人地位;诉讼法律地位,被继承人专属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除外)。即使是专属人身关系的诉讼,法院裁判的有关诉讼费用的权利义务,也为继承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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