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的民法基本原则。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最大化利益时,要注重国家的、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要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权利本身是一种资格、能力、豁免或特许,拥有权利意味着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并不是对权利本身的限制,而是对权利行使的方式、手段以及权利行使目的所作的限制。依据该原则,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上,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相对权还是绝对权,都负载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确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需要在对权利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协调。一般认为有如下几个标准:(1)主观要件,即权利当事人以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除外),一般不认定为权利滥用行为。(2)客观要件,即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方式不正当,即在当事人有其他方式行使权利时,当事人选择了有损于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3)结果要件,即当事人缺乏正当的利益。如果当事人从行使权利的行为中不能获得任何利益,却损害了社会公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虽然能够获得利益,但是其所获利益明显低于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就可以认定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缺乏正当利益。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一般产生如下后果:(1)如该行为因为缺乏违法性要件而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也应由加害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像侵权行为人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如行为人具备权利滥用的主观要件,但是该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3)使权利人达不到其行使权利所欲实现的目的。如当事人滥用的权利是形成权,那么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产生行使形成权所固有的法律效力,即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限制和剥夺当事人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而没有使用权利的,致使对方相信其不会再行使权利的,如果当事人再行使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依据权利失效原则,法院可以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滥用亲权的,法院也可以剥夺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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