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民法
指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存在的民法制度。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但多为刑法之规定。其中涉及民事关系的规定,如户、婚、钱债等,亦仅以采用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仍属刑法规范。一般民事关系主要由习惯法调整。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编纂,始于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初六,由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7年光绪皇帝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主持民刑等法典之制定。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这一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辛亥革命所推翻。但是,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国成立后,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共1745条。这部法典草案曾经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但最终并未成为正式法律。民国十六年(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于次年成立立法院,积极进行法典编纂。民国十八年(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以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为民法起草委员,并聘司法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为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从同年2月1日开始编纂民法典,陆续完成民法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并先后颁布施行。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全部完成,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在体例上,与德国民法典基本相同。该民法典简洁通俗,采取符合现代思潮的立法例,并革除了落后的固有法制。该民法典制定之际,民法的本位已经逐渐由权利本位的法制转向了社会本位,因此,该法典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现代民法典的这一趋势。如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第74条)、权利滥用不受保护(第148条)、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第187条)的规定。该法典还废除了宗祧继承制度。但是,该法典还带有浓厚的时代烙印。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与其他民法典一样,该法典是很不彻底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部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中国台湾一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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