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罪名
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的对称。中国《刑法》中的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10个类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而对类罪名的理解有助于把握该类犯罪的共性。虽然类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只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但刑法理论仍然能够根据其性质,抽象出其构成要件,即某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理解类罪名,也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所以,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引用的根据,即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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