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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通说认为,法律上规定的连带之债为数个债的关系。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连带之债中,因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对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最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请求清偿,而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债务清偿义务还意味着债的担保得到强化,因此连带之债比按份之债更能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基于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连带之债一般有: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等。法定的连带之债的出发点是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的债权人的利益。因连带之债对债务人的负担较重,故对依法律行为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成立一般都有限制。如成立连带债务必须由债务人明示承认,默示不得成立连带债务;债务人中有不愿承担连带债务的,则其全部债务也不能成立连带债务。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有:(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也有学者认为连带之债的标的不必为同一,但债的目的须为同一。(3)数个债必须具有同一目的。(4)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必须具有连带关系,即对于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外部效力主要体现在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时,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同归于消灭。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主要体现在连带之债的债务人之一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理论上称为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求偿权的发生要件一般包括:(1)求偿权人以清偿或其他方法使债务消灭或缩小;(2)其他债务人因此而共同免责;(3)求偿权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求偿权的范围为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应包括履行的必要费用和非由求偿权人单独负担的其他费用和损失。求偿权人有权分别向其他债务人请求补偿。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内部关系与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关系相同,受领超过自己应受领份额者应将多出部分交与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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