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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由身份不明的作者创作,流传于民间,但有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群体,属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作品。一般认为,这类作品具有集体性、口头性、变异性和传承性的特点。它不仅包括各种口头作品,而且包括大众文化的所有物质的和精神的表现形式,例如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歌、民谣、民间舞蹈、民间礼仪、民间手工艺等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的法律保护,最初被纳入突尼斯著作权法,而后阿尔及利亚、塞浦路斯、塞内加尔和斯里兰卡的著作法也作出保护性规定。但是许多国家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有着较大的区别,采取著作权措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不适当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1)一般作品除匿名作品外,都有明确的作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身份不明、只有充分理由推定是由本民族或种族的成员创作的;(2)一般作品具有个人独创性的鲜明特点,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更多地表现为某个群体的集体创造;(3)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行使,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则由国家主管机关或有关社会群体行使;(4)一般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则是没有期限的。为了克服上述问题,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转而采取特殊的方法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单独的保护。在这一背景条件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示范条款,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要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在下述几个方面受到保护:(1)在复制和传播民间艺术作品时,要以适当方式指明有关的社会群体和起源地;(2)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社会群体许可,并按其所规定的方式行事;(3)不得假冒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与之相应的社会群体;(4)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不得歪曲或篡改。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著作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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