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
指民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享受的特定利益,这种利益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在民法中,权利体现为一种资格、能力、特权和豁免。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三种学说。其一,意思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为权利之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其二,利益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其三,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依此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此法律上之力,还须与“特定的利益”要素相结合,才构成权利。此利益指生活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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